作者简介: 文贤庆,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副教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文章来源: 《现代哲学》2021年第3期
摘要:自从美德伦理学复兴以来,它一直受到无法为正确行为提供有效说明的质疑。面对这种质疑,美德伦理学家在最近 30 年来积极应对,至少发展出以下三种流行的形式: 以赫斯特豪斯为代表的合格行为者理论,以斯洛特为代表的基于行为者理论和以斯旺顿为代表的目标中心理论。这三种形式分别通过强调有美德之人的典型行为、行为动机和击中美德行为的目标给出有关正确行为的说明。这些说明不但给出了有关正确行为的一般框架结构,而且为正确行为的评价留下了独立空间。基于此,美德伦理学捍卫了自己作为一种规范伦理学的立场。这种规范性立场不仅体现在有关行为评价的理论说明,而且尤其体现在提供有关行为引导的实践问题的多元主义答案中。
关键词:美德伦理学; 正确行为; 合格行为者理论; 基于行为者理论; 目标中心理论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实践行动的理由规范性研究” ( 18FZX014) ; 湖南省社科办智库专项 “湖南省迈向 ‘生态强省’发展对策研究”( 18ZWC18)
20 世纪 50 年代,美德伦理学开始复苏,并逐渐发展为继后果主义和义务论之后的第三种规范伦理学理论。然而,对美德伦理学的反对和质疑随之而来①,其中最突出的一个质疑就是美德伦理学能否为正确行为提供可行性说明,这个质疑也成为美德伦理学能否成为实质性规范伦理学的关键。为了争取美德伦理学的合法地位,辩护者在最近 30 多年来做了很多工作②。本文尝试表明,新近发展的美德伦理学理论基于美德和有美德的行为者为正确行为提供了可行性说明,这些说明在某种程度上为行为的评价留下了独立空间。为此,本文以 “合格行为者理论” “基于行为者理论” “目标中心理论”为典型代表,考察这几种流行的美德伦理学如何为正确行为提供可行性说明,这种考察将表明这些理论在某种程度上为正确行为的说明留下了独立空间,并使新近美德伦理学的发展在应对质疑的过程中凸显了自己的独特性,奠定了自己作为一种实质性规范伦理学的地位。
①Cf.Robert Louden,“On Some Vices of Virtue Ethics”,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Vol. 21,1984,pp. 227 - 236; Thomas Hurka,Virtue,Vice,and Value,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Daniel Jacobson,“An Unsolved Problem for Slote’ s Agent - Based Virtue Ethics”,Philosophical Studies,Vol. 111,2002,pp. 53 - 67; R. N. Johnson,“Virtue and Right”,Ethics,Vol. 113,2003,pp. 810-834; D. Copp & D. Sobel,“Morality and Virtue: An Assessment of Some Recent Work in Virtue Ethics”,Ethics,Vol. 114,2004,pp. 514-554.
②Cf. Justin Oakley,“Varieties of Virtue Ethics”,Ratio,Vol. 9,No. 2,1996,p. 129; Rosalind Hursthouse,On Virtue Ethics,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p. 17 - 25; Michael Slote,Morals from Motives,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p. 3 - 37; Christine Swanton,“A Virtue Ethical Account of Right Action”,Ethics,Vol. 112,2001,p. 32; Linda Zagzebski,Virtues of the Mind,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pp. 233 - 245.
一、美德伦理学对正确行为的说明
一直以来,以后果主义和义务论为代表的主流规范伦理学都聚焦于行为的正确性问题,而美德伦理学自 20 世纪中叶复兴伊始,就聚焦于 “我应该成为什么类型的人”。为了获得规范伦理学的地位,美德伦理学家们在发展过程中尝试提供有关正确行为的说明。其中,以罗莎琳德·赫斯特豪斯 ( Rosalind Hursthouse) 、迈克尔·斯洛特 ( Michael Slote) 、克莉丝汀·斯旺顿 ( Christine Swanton) 最为典型,他们分别提供了各具特色的合格行为者理论 ( qualified - agent theory) 、基于行为者理论 ( agent- based theory) 和目标中心理论 ( target - centered theory) 。
在 《美德理论和堕胎》一文中,赫斯特豪斯提出解释行为正确性的合格行为者理论的最初版本Q1: “一个行为是正确的,当且仅当,它是一个有美德的行为者在这种环境中将会采取的行为。”① 后来,她又在另一篇文章中提出更完善版本 Q2: “一个行为是正确的,当且仅当,它是一个有美德的行为者在这种环境中将会采取的典型行为 ( 即,出于品质而采取的行为) 。”②在她看来,有关正确行为的说明依赖于 “有美德的行为者”( virtuous agent) 的概念。“一个有美德的行为者,就是一个拥有并践行某些特定品性特征 ( 即,美德) 的人。”③ 因此,对赫斯特豪斯而言,行为的正确性取决于有美德行为者所拥有的美德。
然而,什么是 “美德”? 赫斯特豪斯指出,美德是指向让人愉快或有用的美德清单,或让人幸福和过得好的清单。可是,如果赫斯特豪斯试图通过 Q1 或 Q2 表达有关正确行为的说明,那么无论美德指向什么,这些指向都预设了正确行为的概念。赫斯特豪斯认为,人类的道德生活是由很多方面组成的,有关正确行为的判定只是其中一个方面,并非所有其它道德概念都需还原到行为的正确性,而是行为的正确性要依赖某些概念。就正确行为而言,“它不仅依赖人类善的 ( 诸) 概念和什么是 ( 真正) 有利于他们的概念 ( 我们通过它们定义慈善) ,而且依赖于那些 ( 比如说) 值得的、有利的和快乐的东西的概念,我们与这些东西是密不可分地关联在一起的”④。通过把美德和正确行为关联于“好的”概念和其它道德概念,赫斯特豪斯为正确行为的说明提供了可能的独立空间。
既然有关正确行为的说明依赖一个合格的有美德的行为者,那么如何给定一个合格行动者的标准? 正如斯旺顿所意识到的,从横向维度来说,一个有美德的行为者不太可能在所有方面都具有专业知识,他有可能会缺乏某些方面的实践智慧; 从纵向维度来说,有美德的行为者可能被更卓越的道德楷模超越。这意味着有美德的行为者并不像他可能所是的那样具有美德。
赫斯特豪斯认为,有美德的行为者不仅表现出道德美德,也表现出理智美德,他们的行为遵守四个原则,“( 1) 首先,有美德地行动是做特定类型的行为。什么类型? ‘一类有美德的,好的,行为’…… ( 2) 行为者必须知道她在做什么…… ( 3) 行为者出于理由,而且是出于 ‘正确的 ( 诸) 理由’,采取行为…… ( 4) 行为者在她采取行为时拥有合适的 ( 诸) 情感或 ( 诸) 态度”⑤。有美德的行为者在具体环境中采取的典型行为,不仅是特定类型的有美德的行为,而且是行为者利用实践智慧和合适的情感或态度反映关联正确的理由,有关正确行为的解释首先是有关有美德的行为的解释,有美德的行为的解释奠基于内在的美德、理智品格、客观理由和合适的情感反应等条件。通过把有关正确行为的说明转换为有美德的行为,我们不但可以提供行为指引 ( action guidance) ,而且可以提供行为评价 ( action assessment) 。换言之,美德伦理学不但可以告诉我们应该如何做,而且能够告诉我们怎么做是好的。
①Rosalind Hursthouse,“Virtue Theory and Abortion”,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 20,1991,p. 255.
②Rosalind Hursthouse,“Normative Virtue Ethics”,ed. by Roger Crisp,How Should One Live? Essays on the Virtues,Oxford: Clarendon Press,1996,pp. 19 - 36.
③Rosalind Hursthouse,On Virtue Ethics,p. 29.
④Ibid. ,p. 82
⑤Ibid. ,pp. 123 - 125.
不过,如果坚持有美德的行为者采取的典型行为是正确行为的标准,那么有美德的行为者就变成一个理想的观念,这可能导致美德脱离实际的行为者品格。为了把美德限制于行为者身上,美德伦理学家就只能采取某种内在标准,这种内在标准要求有美德的行为出于动机、倾向和品格特征而采取行为。这正是以斯洛特为代表的基于行为者理论的核心。
在斯洛特看来,基于行为者理论 “按照拥有好动机理解正确性,按照拥有坏动机理解错误性”①,“行为的正确性通过拥有好的总体的或整体的动机得到确保”②,行为的道德身份取决于行为的动机。动机是人内心的状态,是基于行为者的基本事实。好的动机是行为者内在的状态,是一种稳定的倾向,也就是美德。行为的正确性只关联于动机,关联于作为内在状态的美德,“行为的道德或伦理身份被看作是完全派生于有关诸动机、诸倾向、或诸道德个体的内心生活的独立的和基本的伦理的/德性的事实”③。斯洛特认为,这样理解的基于行为者理论不仅有效避免了有关正确行为可能导致的循环性问题,而且确保美德处在说明的首要性 ( explanatorily primary) 位置。
不过,有批评者指出,基于行为者理论取消了 “做正确的事”和 “出于正确的 ( 诸) 理由做正确的事”之间的区分。例如,西季威克 ( Henry Sidgwick) 提到的一个案例: 一个原告试图举证被告有罪,但原告是出于怨恨,而不是出于公共义务④。批判者认为,按照基于行为者理论,因为出于怨恨是一个不好的动机,所以原告的行为不是一个正确的行为; 然而,如果原告不出庭举证被告有罪,他就拥有一个不关注公共义务的不好动机,也是一个不正确的行为。斯洛特表明,原告应该被认为是有义务举证被告的,否则我们就说他会因为有缺陷的动机而导致行为错误 ( make action wrong) ; 同时,我们也可以说他出于怨恨举证是做错了的 ( acts wrongly) 。有义务举证是 “做正确的事”,不是出于怨恨而是出于义务举证是 “出于正确的 ( 诸) 理由做正确的事”。斯洛特似乎认为存在独立的正确行为 ( 义务) 和做正确行为 ( 基于动机) 的区别。
然而,基于斯洛特的理论,一般行为者甚至恶意的行为者在做义务性行为时必须拥有好的动机。但一般行为者在履行义务时不一定拥有好动机,而恶意的行为者则一定没有好动机,这看起来违反了“应当”包含 “能够”的原则。斯洛特回应说,即使再邪恶的人,他也有限制自己害人的能力,这种限制表明他依然有能力不出于邪恶的动机行为,这足以表明基于行为者理论与 “应当”包含 “能够”原则是能够一致的。对斯洛特而言,好动机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我们应该基于 “不坏”这个底线来理解,行为的正确性只需满足不出于坏的动机这个底线,正确行为对应的是可接受或可允许的行为。
然而,如果行为评价最终都派生于行为者,那么无论行为者实际做什么,只要行为者或行为者的内在状态是某种正确类型,就不存在真正实际的道德要求或限制。在实际情境中,“按照可能展示我的美德的慎思并没有展示我的美德,我们在实际情境中可能需要其他相关美德的应用,甚至有可能展示道德自恋的恶”⑤。斯洛特回应说,虽然行为的道德身份最终都派生于行为者或行为者的内在状态,但它们却依赖于世界,“基于行为者 ( 理论) 实际上不屈服于有关世界事实的隔离或离题”⑥,动机需要把世界拉进来解释。当我们从内在动机来解释美德时,我们需要各种关注他人的利他主义。这种关注不仅应该是来自行为者内部的力量,而且体现为有差别的同情或仁慈和关心,“诸如仁慈这种动机的道德价值不是自由摇摆的,而是取决于内在状态所是的性质,并且尤其取决于它面向世界具有的诸目标和诸希望,以及它制造的成就”⑦。
①Michael Slote,“Agent - Based Virtue Ethics”,Midwest Studies in Philosophy,Vol. XX,1995,p. 84.②Michael Slote,Morals from Motives,p. 15.③Ibid. ,p. 7.④Cf. Henry Sidgwick,The Methods of Ethics,Cambridge: Hackett Pub Co Inc,1981,p. 202.⑤Damian Cox,“Agent - based Theories of Right Action”,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Vol. 9,No. 5,2006,p. 512. 科克斯把道德自恋的恶称之为自我挫败。( Cf. John Hacker - Wright,“Virtue Ethics without Right Action: Anscombe,Foot,and Contemporary Virtue Ethics”,Journal of Value Inquiry,Vol. 44,2010,pp. 216. )⑥Michael Slote,Morals from Motives,p. 17.⑦Ibid. ,p. 18.
问题是,即使行为者的内在状态依赖于自己与世界的关系,只要基于行为者理论把动机当作正确行为标准,那么行动者就会面临好心做坏事和坏心做好事的反直觉结果。斯洛特解释说,既然内在动机是判断正确行为的标准,这就意味着内在动机有内在价值; 又因为内在动机面向世界,它自身就需要包含有关世界的知识。因此,内在动机本身包含着理智的组成部分,美德 “包含一个产生某种被欲求的目的并导致那个结果的可靠成功的典型动机”①。
与合格行为者理论关注有美德的行为者和基于行为者理论关注内在动机不同,斯旺顿主张的目标中心理论对正确行为的说明直接关联美德。“( V1) 一种美德是一种品格的好性质或优秀。它是一种承认或回应名目的倾向,在其中,美德按照一种优秀的 ( 或足够好的) 方式。”②基于这种解读,斯旺顿认为有关正确行为的说明包含两个关键论点: “( 1) 一个行为是相关 V ( 例如: 仁慈、慷慨) 而有美德的,当且仅当它击中了美德 V ( 例如: 仁慈、慷慨) ( 实现目的) 的目标。( 2) 一个行为是正确的,当且仅当它是总体上有美德的。”③这意味着行为的正确性依赖于 “有美德的”概念,而 “有美德的”概念依赖于击中美德的目标。什么是击中美德目标? 斯旺顿说: “( V3) 击中一个美德的目标是道德的承认名目或回应名目成功的一种形式 ( 或诸形式) ,在这个领域或这些领域中,基于一个给定环境中的美德的目的是合适的。”④
什么是一种美德的合适目的呢? 这包括许多复杂情形,比如 “( 1) ……击中一种美德的目标包含某些道德回应的模式。( 2) 一种美德的目标可能内在于行为者。( 3) 一种美德的目标可能是多元的。( 4) 什么被看作是一种美德的目标可能取决于环境。( 5) 一种美德的目标可能是为了避免某些事情”⑤。基于此,斯旺顿认为行为的正确性不可能仅仅取决于行为者的内在动机,行为的正确性不是关联出于美德的行为,而是关联有美德的行为。“( V2) 一个出于美德的行为是一个展示、表达或展现了所有 ( 或充分数量) 在 ( V1) 意义上构成了美德的诸优秀的行为。”“( V4) 一个行为是有美德的 ( 关于 V) ,当且仅当它击中了 V 的目标。”⑥显然,美德目标的多样性充分表明并非所有击中美德目标的行为都是出于美德的行为,对一个有美德的行为的判定取决于具体环境。
如何在具体环境中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是有美德的行为? 这是斯旺顿有关正确行为的第二个关键论点: 一个行为必须在总体上是有美德的。如何理解这点? 如果总体上有美德的意指行为所有方面都是有美德的,那么我们显然无法面对一个行为同时包含互竞要素的情况。斯旺顿认为,某些特征并不总是积极地 ( 或消极地) 有利于行为总体上的美德性,行为正确制定的特征是一种整体论,它强调具体环境中的正确行为是可能的最好行为,一个行为只要提供了美德目标,它就提供了客观理由来表述行为的正确性。
然而,批判者认为,斯旺顿通过总体上的美德性来说明行为的正确性,只是在权衡与行为相关的正确制定的特征,并没有回答是什么击中了美德目标、什么样的规范性力量导致了正确行为。因此,斯旺顿有关正确行为的说明不得不依赖一个在先的正确性概念。然而,这种指责合理吗?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批判者并没有认真考虑斯旺顿为正确行为提供的不依赖于美德的独立空间。
综上,无论是合格行为者理论、基于行为者理论,还是目标中心理论,它们在解释行为的正确性时都暗示了某种有关正确行为说明的独立空间。
①Linda Zagzebski,Virtues of the Mind,p. 137.②Christine Swanton,Virtue Ethics: A Pluralistic View,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 233.③Ibid. ,p. 228.④Ibid. ,p. 233.⑤Ibid. ,pp. 233 - 238.⑥Ibid. ,p. 233.
二、美德伦理学为正确行为评价留下了独立空间吗?
基于上述,三种美德理论看起来都要面对有关正确行为的评价标准问题,需要解决美德何以优先于正确行为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有两种: 一是主张美德概念对于正确概念的优先性,二是超越美德概念和正确概念来构建二者之间的关系。斯洛特是第一种主张的代表,赫斯特豪斯与斯旺顿则是第二种主张的代表。
在斯洛特看来,美德伦理学的独特性在于把 “行为的道德或伦理身份完全当作是派生于独立的和基本的诸动机、诸品格特征或诸个体的德性的 ( 与义务论的截然相反) 伦理特征”①。借鉴亚里士多德,斯洛特认为,“虽然与公正的或节制的人的同样的行为被称为公正的或节制的; 一个人被称为公正的人或节制的人,却不仅仅是因为做了这样的行为,而是因为他像公正的人或节制的人那样做了这样的行为”②。虽然有关正确行为的评价标准来自有美德的行为者,但美德并不完全来自行为,美德对行为具有优先性和独立性。正是因为美德具有的独立性,亚里士多德才会说没有美德的行为者按照合适的指示会做出有美德的行为,而有美德的行为者被认为是看到或认知到美德的人,是有实践智慧的人。对亚里士多德而言,实践智慧是一种美德,任何美德行为的实现都包含着行为者对实践智慧的运用。有美德的行为者或美德是解释行为正确性的核心,美德作为一种符合逻各斯的活动不断在实践中追求中道,判断的标准不完全内在于行为者,也有赖于人作为一种自然生物所追求的幸福。
斯洛特接受了亚里士多德有关美德具有相对于行为者而言的独立地位的观点,进而认为存在有关美德行为的独立空间,但他并不接受亚里士多德式的自然主义伦理学。在他看来,如果美德伦理学对美德的解释最终依赖于行为者在具体情境中关联于幸福进行可能最好的认知,那么它就有可能坠入最终要依赖正确性说明美德的恶性循环,美德就不再是美德伦理的核心,也不再是基于行为者理论。为了坚持美德概念对于正确行为和其它伦理概念的说明优先性,斯洛特提出常识美德概念,认为美德伦理学的诸基本德性概念应该在日常但非道德的使用上表达为值得赞赏的特征、行为或个人,这种表达是有关合理性的直觉信念在伦理思考中达到一个可以接受的基础。美德作为值得赞赏的特征、行为或个人既可以是关于自我的,也可以是关于他人的,美德具有自我 - 他人对称性的特点,是一种态度中立的观点。既然美德可以是一种态度中立的观点,那么 “为什么一个人不可以也用美德 - 伦理的术语评价行为自身……如果我们赞赏或高度赞许地思考一个行为……我们可以简单地说这个行为是值得赞赏的或者说我们高度赞赏它”③。通过诉诸直觉常识的方式,斯洛特为有关行为的评价提供了不依赖行为者及其美德的独立空间。
批评者认为,无论斯洛特如何强调常识美德概念,值得赞赏的特征、行为终究还是要内在于人的,美德也终究是一种动机、倾向和内在力量。对此,一方面,斯洛特想坚持基于行为者理论,坚持美德的解释优先性,把评价行为的标准放置在人身上。在这个意义上,质疑者的观点确实是斯洛特想要表达的。另一方面,当斯洛特认为真正的动机是有偏倚的同情和关怀时,他意识到内在动机本身就包含对世界中的基本善物的认知和承认,我们必须首先树立起对某些有关世界善物是值得赞赏的认可。在这个意义上,斯洛特对动机的强调并没有超出对日常美德概念的确认。
然而,如果斯洛特终究要对某些世界善物进行赋值,那么他对亚里士多德式自然伦理主义的批评就是不正确的。因此,我们有必要严肃对待以赫斯特豪斯等人为代表的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观点。在赫斯特豪斯看来,合格行为者理论不是一个糟糕的循环,“它没有按照有美德的行为者来规定正确行为,然后马上按照正确行为来规定有美德的行为者。相反,它按照诸美德规定行为者,然后不仅仅是作为采取正确行为的诸倾向,而是作为要求幸福的品格特征 ( 它们都是像按照某种方式行为一样去感觉和反应的诸倾向) 来规定诸美德”④。正确行为通过有美德的行为者来规定,有美德的行为者通过美德来规定,而美德则通过幸福来规定。
①Michael Slote,Morals from Motives,p. 5.②Aristotle,Nicomachean Ethics,trans. by David Ross,revised with an Introduction and Notes by Lesley Brown,Oxford: Oxford UniversityPress,2009,1105b6 - b10.③Michael Slote,From Morality to Virtue,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p. 93.
④Rosalind Hursthouse,“Virtue Theory and Abortion”,p. 226.
对于赫斯特豪斯而言,因为有美德的行为者在采取行为时具有多种理由,“因而美德并不是完全分离的、孤立的品格特征,因为不仅 ( 美德的) 诸范围有重叠,而且有关,诸善和诸恶、诸利益和诸伤害、什么是值得的和什么是无关紧要的,这同类型的判断会到处突然出现”①。当一个有美德的人因为一个理由选择一个美德行为时,这个行为者既是因为行为是有美德的而选择了它,也是做得好的一个案例,还是因为行为者出于美德认识到这一点而选择它。赫斯特豪斯对有美德地行为持有一个多元的看法。如果对正确行为的判定源于有美德地行为,那么一个正确行为就不仅仅由一个行为的美德性和行为者决定,还依赖人类的善概念、依赖那些有利他们的事物的概念,依赖那些值得的、有益的或快乐的事物的概念,所有其它的要素都要归约到有美德的行为者在具体环境中对行为的执行,有美德的行为者是我们理解正确行为的核心,“通过把所有的美德归之于她 ( 行为者) ,包括实践智慧,按照亚里士多德式的术语,我们把高贵的爱、幸福的正确概念和因此做得好看作遵循诸美德而行为都归之于她”②。基于此,幸福成为关联于有美德的行为者和正确行为不可或缺的概念。
怎么理解幸福? 赫斯特豪斯认为 “( 1) 考虑到它们的本性是为了作为人类的繁荣或生活得好,诸美德都是人类幸福需要的那些品格特征,借此, ( 2) 对人类本性的考虑在某种程度上为伦理学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基础”③。幸福就是人类的繁荣或生活得好。人如何实现幸福? 答案是: 通过美德行为的实践。如何确定一种行为是美德行为的实践? 答案是: 促进人类幸福。这看起来似乎导致一种后果主义观点。但赫斯特豪斯认为,幸福是人类本性追求的一个事实,这样的事实不是一个形而上学的事实,而是一个自然事实。一个怎样的自然事实? 南希·斯诺 ( Nancy Snow) 认为,这是一种伦理自然主义事实,“我们应该审视有关植物和动物的物种依赖式评价,以发现在人类中奠定伦理评价的结构种类”④。什么是物种依赖式评价? 斯诺认为,“‘物种依赖’意味着评价的种类的考虑就是———给定物种自身的本性和目的,而不给定其它某些目的集或用途集———指出一个物种中的一个成员是否是其中的好的个体”⑤。在这个意义上,赫斯特豪斯通过社会动物来解释人的本性: “一个好的社会动物( 更加高级的物种中的一个) 就是很好适应或具有关于以下四点的个体: ( i) 它的部分,( ii) 它的运作,( iii) 它的行为,和 ( iv) 它的欲求和情绪; 它是否很好适应或具有以上特点则通过这四个方面是否很好地服务于以下四点被决定: ( 1) 它的个体生存,( 2) 它的物种的延续,( 3) 它免于痛苦的品格自由和品格乐趣,以及 ( 4) 它的社会团体的良好功能运转———通过物种品格的方式”⑥。然而,这些方面有可能彼此冲突,真正让我们能够判断幸福和判断行为正确的标准是人类的合理性,“一种‘合理的方法’就是任何我们可以正确地看作好的方法,就像我们有理由做某事一样”⑦。
综上,幸福是人类实现作为一个物种所具有的一些事实,美德是成就这些事实的品格特征,正确行为依赖人们通过美德对这些事实的实现。不同的美德作为美德规则指导人类实际生活,正确行为的标准有赖于有美德的行为者在具体环境中采取的典型行为,它们在根本上都有赖于有美德之人通过实践智慧把美德、美德规则和正确行为裁剪为我们发现的那些总体上被称作人类幸福的相关事实。因为不同具体环境关联人类幸福的相关事实不同,所以有美德之人在具体环境中采取的典型行为表现的是一个种类多样的清单,这个清单既包括具体的美德,也包括美德的原则或规则,而这些美德和美德原则或规则又关联相关于人类幸福的值得的、有利的、快乐的、重要的等概念。在这个意义上,并不存在某个唯一确定的实质性行为原则或对行为做出行为正确性说明的唯一标准。基于此,当赫斯特豪斯说正确行为取决于有美德的行为者采取的典型行为时,她强调的是我们必须通过关联于有美德的行为者所采取的典型行为来理解正确行为,而这种关联包括相关于人类幸福的那些概念。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赫斯特豪斯为正确行为的说明提供了独立于行为者及其美德的独立空间。
①Rosalind Hursthouse,On Virtue Ethics,p. 131.②Ibid. ,p. 136.③Rosalind Hursthouse,“On the Grounding of the Virtues in Human Nature”,p. 263.④Nancy Snow,“Neo - Aristotelian Virtue Ethics”,The Oxford Handbook of Virtue,ed. by Nancy Snow,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8,p. 331.⑤Ibid. ,p. 331.⑥Rosalind Hursthouse,On Virtue Ethics,p. 202; Rosalind Hursthouse,“On the Grounding of the Virtues in Human Nature”,Was ist das furden Menschen Gute? What is Good for a Human Being? ,ed. by Jan Szaif and Matthias Lutz - Bachmann,Berlin: De Gruyter,2004,p. 268.⑦Rosalind Hursthouse,On Virtue Ethics,p. 202.
与赫斯特豪斯关联幸福来解释有美德的行为者的行为和判定正确行为不同,斯旺顿通过是否击中美德的目标来解释有美德的行为者的行为和判定正确行为。不过,当斯旺顿通过一个行为在总体上是否有美德来给出正确行为的说明时,她明确表明美德的目标既可能是内在的或外在的,也可能是多元的和多变的,这在根本上表明她并不试图通过还原到美德或行为者来说明有美德的行为和正确行为,而是试图为有美德的行为和正确行为的说明提供某种额外的客观性。那么这种额外的客观性是什么呢?
接受乔纳森·丹西 ( Jonathan Dancy) 有关行为正确制定的特征是一种整体论的观点,斯旺顿认为美德伦理学作为一种特殊主义的伦理学,既然不可能完全由内在的动机来决定行为,它就必须接受某些外在的客观原则。借助汤姆·索内尔 ( Tom Sorrell) 之口,斯旺顿表明, “通过 ‘原则’,我指的是做或承诺某事的一个理由,在首要位置上,一个理由是普遍的。它必须应用到一个广泛的情形中”①。原则强调的是具体情境中的理由承诺。什么样的理由承诺? 就是击中美德目标。因为美德目标具有多元性,所以击中美德目标也具有多种可能性。击中美德目标有可能是击中人的内在美德,也有可能是击中外在的美德行为或美德规则,还有可能是击中值得赞赏的东西或对人类福祉有利的东西。对斯旺顿而言,“当且仅当一个行为击中了 V 的目标才说它是关于 V 而有美德的,完全不同于当且仅当一个行为被归入一个美德术语 ‘V’才说它是关于 V 而有美德的”②,击中一个美德目标并不等同用一个美德术语来称呼它,即使用一个美德术语来称呼一个行为,也不意味着美德行为就属于内在于行为者的品格特征或倾向。
基于此,斯旺顿为有关正确行为的说明留下了不是完全派生于行为者及其美德的独立空间,其理由至少有五个: 第一,整体论上正确制定的特征作为解说正确行为的标准时,是基于正确制定允许我们用 “值得赞赏的”或 “糟糕可鄙的”等日常直觉术语来承诺或否认事实; 第二,击中美德目标的多样性表明,有关行为正确性的说明既有可能关联于内在美德,也有可能关联于外在事实,甚至有可能关联于合适的认知或回应模式,正确行为因为关联于有美德的行为进行说明也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第三,击中美德目标行为并不等同于把它归诸美德术语,美德概念本身是一个内容多样的模糊领域; 第四,目标中心理论关于正确行为的说明是一种针对实践问题给出理由说明的行为引导,不存在通过关联于美德而给出正确行为的唯一标准; 第五,目标中心理论是一种处理实践问题的特殊主义方法,有关正确行为的评价标准有多种可能标准,既可以包括内在的动机、慎思、回应和态度,也可以包括有利于他人的利益和福祉、有利于自我发展等自然事实。
①Tom Sorrell,Moral Theory and Capital Punishment,Oxford: Basil Blackwell,1987,p. 3.②Christine Swanton,Virtue Ethics: A Pluralistic View,p. 242.
三、作为有美德的行为的正确行为
上文已清晰展示了三种主要的美德伦理学理论对正确行为的说明,它们通过以下几个特征展示了美德伦理学作为一种实质性理论可以成为一种规范伦理学。
第一,美德伦理学为行为评价提供了一个评判标准。无论是合格行为者理论通过有美德的行为者可能采取的典型行为来评价行为的正确性,还是基于行为者理论通过总体动机的好坏来评价行为的正确性,亦或目标中心理论通过击中美德目标与否来评价行为的正确性,他们都在结构上为正确行为的说明提供了美德伦理学有关正确行为的一般框架。
第二,三种主要美德伦理学理论在说明正确行为时,都区分出行为评价的正确性和行为引导的正确性。在合格行为者理论那里,“‘正确行为’有时被用于评价一个行为,以便给出一个赞成的标记,然而在其它时候则是在一个行为引导的意义上,以便回答一个人应该做什么这样的问题”①。在基于行为者理论那里,拥有总体上的好动机是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正确的标准,但在那些并不拥有好动机甚至拥有坏动机的行为者也可能做出结果上好的行为时,正确性则是有关值得赞赏的问题。拥有总体上的好动机是值得赞赏的,而那些并不拥有好动机甚至拥有坏动机却做出结果上好的行为当然不意味着做错了,但显然也不是值得赞赏的。在目标中心理论那里,斯旺顿遵循罗斯区分了 “一个正确行为和一个被理解为得到很好激发的道德上好的行为”②,正确行为意指那些应该或可能做的行为,它既包括义务性行为,也包括可欲求或值得赞赏但却不必然是义务的行为,而道德上的好行为针对的则是实践中的道德问题,意图通过行为引导提供好的理由。显然,三种理论通过行为评价和行为引导的区分把美德伦理学指向一个人应该怎么做的实践领域,而美德在实践领域的践行因为其现实复杂性并不具有理想的统一标准,这就使正确行为只能成为一个存在程度波动的独特美德领域,这个领域并不需要诉诸一个在先的正确性概念而可以避免循环性问题。
第三,既然美德行为领域指向实践,也就意味着有关正确行为的评价并不完全取决于行为者及其美德,这在客观上为正确行为的说明提供了某种独立于行为者及其美德的独立空间。对赫斯特豪斯而言,面向实践生活的正确行为不仅依赖行为者及其美德,更要依赖对人类而言好的那些事实,由此我们才能定义什么是值得赞赏的美德和正确行为。对斯洛特而言,日常的美德领域可以是一个脱离行为者及其美德的独立领域,我们在日常意义上使用诸如 “值得赞赏”等概念对行为进行评判。对斯旺顿而言,既然有关正确行为的说明依赖对美德目标的击中,那么美德目标在实践中的多样性就使得有关正确行为的说明在根本上也具有多样性。总之,对三种理论而言,有关正确行为的说明在根本上不是依赖行为者及其美德,而是依赖对实践生活进行赋值的美德领域。
第四,对实践生活进行赋值的美德领域表明,无论是行为还是行为者及其美德,它们在根本上都依赖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的实践关切,对它们的说明不是建构抽象理论,而是试图解决实践问题。对美德伦理学而言,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有关行为者及其美德的说明解决什么样的生活实践问题; 有关正确行为的说明无法脱离具体的行为者及其美德而得到充分的说明,而行为者及其美德是我们谈论生活实践无法绕开的关键要素。尽管批评者认为有关正确行为的说明同样无法脱离功利主义谈论的后果和义务论谈论的规则,但事实上,任何一种成熟的规范伦理学理论都要处理美德、后果和规则等方面的主题,美德伦理学区别于其它两种规范性理论的关键不仅仅在于它以美德为核心来解释后果和规则,更重要的是美德伦理学并不认为伦理理论仅仅像义务论和后果主义那样只是在理论上给出理想的抽象评价,而应该面向生活实践给出具体的行为引导,提供解决实践问题的答案。
①Liezl Van Zyl,“Right Action and the Targets of Virtue”,The Handbook of Virtue Ethics,ed. by Stan Van Hooft,Abingdon: Routledge,2014,p. 127.
②Christine Swanton,Virtue Ethics: A Pluralistic View,p. 231.
综上所述,美德伦理学确实为正确行为的评价提供了一般性的标准框架,并为正确行为的说明保留了独立空间。这使美德伦理学作为一种规范伦理学既可以独立处理正确行为的问题,又具有了区别于其它规范伦理学的独特特征。就前者而言,美德伦理学可以不必然把正确行为概念还原到行为者及其美德而为正确行为给出客观性说明,并且可以容纳义务、禁止等基于行为的概念; 就后者而言,美德伦理学把正确行为的说明变成一个有关生活实践的问题,既包含对行为者及其美德的说明,也包含对行为后果和行为规则等问题的说明。基于此,赫斯特豪斯认为美德伦理学和其它伦理学都只是在不同侧面为道德问题提供不同要点,重点在于分享更多的共同基础。同样,在强调人类具有共同的情感机制和关怀的前提下,斯洛特认为很多道德理论都可以用于说明人类有美德的行为和正确行为。斯旺顿更是表明,美德伦理学就是一种多元主义的观点。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美德伦理学家都承认美德伦理学是一种基于多元视角下的特殊主义,都接受美德伦理学是面向生活实践提供解决问题的可能方法。既然生活实践本身是复杂多变的,那么美德伦理学提供的有关正确行为的说明也是复杂多变的。基于此,不同的美德伦理学只是提供了有关生活实践的不同解决方案。